“以民治民”模式在清代私盐治理中的创设与实践——以四川为研究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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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民治民”模式在清代私盐治S中的创与蟠一以EJ11为研弼象清朝在采用历史上以盐法对盐业进行直接治理的惯常手段之时,还使用“以民治民”的非正式控制手段对盐业进行间接治理。本文试图针对目前学术界在盐业史研究中讨论较少的这一独特现象,以清季十一个盐区中“盐务之弊,甲于各省”的四川盐区为例进行探讨。一、“以民治民”私盐治理模式的创设背景与初衷清代食盐类型主要分为海盐、池盐和井盐,两淮、广东、长芦、奉天、山东、浙江、福建之地盐出于海,河东、陕甘盐出于池,四川、云南则出于井。前两者食盐原料取材便捷,制作成本相对较低,后者前期投入则耗时耗资甚巨,又尤以四川为最。明末清初的四川,饱受长期兵燹之灾。从崇祯六年(
2、1633年)张献忠首次入川攻克夔州等地始,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清军平定吴三桂叛乱部将,攻占建昌、云阳、东乡等处止,战乱前后达半个世纪之久,造成四川社会经济的残破不堪。其中,盐业凋敝近乎瘫痪,至康雍时期才稍有发展,雍正八年(1730年)时,课额可达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余两。但好景不长,乾隆前中时期,由于“湖广填四川”的持续进行,致使源源不断的流民涌入,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震荡。此时,人口猛增,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川在册人丁仅16096丁,约8万多人(有说50万),乾隆十八年(1753年),己有750785户人家。人口增加给盐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由于森林砍伐严重,天灾频仍,川北潼川府射蓬各场
3、盐井普遍坍塌,盐产骤然下滑。与此同时,四川边疆告急,西北部大渡河上游历来集居嘉绒藏族的大小金川,其土司多次制造事端、扰乱边境、发动叛乱。乾隆十一年(1746年)和四十一年(1776年),清政府对大小金川发动了两次平定,尤其是第二次战役,代价异常之大,死亡将士上万,所用军需实际奏销六千二百七十万两,四川提供了四百万两,而乾隆中期,四川财政的岁入才一百八十万两左右。这期间四川财政收入和支出差距的填补,盐税功不可没。为恢复盐业、完成税收、以保军需,1776年,时任四川按察使司副使的林儒监管全省盐务,实行“听民穿井,永不加课”的盐务改革,即允许盐户新开“帮井”,代替枯废之井纳课配引。至此,四川私开盐井
4、之风甚炽,在恢复盐业保证课额的同时,也开启了四川盐业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食盐贩私行动,为日后的盐业管理增加不少难度。之后,四川盐业持续发展,主销本省一百三十四个厅州县计岸、滇黔边岸及湖北建始、鹤峰、长乐、恩施、宣恩、来凤、咸丰、利川八州县。直到东南事起,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阻断了淮盐北上的步伐,打乱了盐业“产有定场、运有定商、销有定地”的规制,湘鄂两省淮盐销区的民众无法食用淮盐,只能以临近的川盐救济,于是开启长达十余年的“川盐济楚之旅。太平天国运动是对清王朝统治秩序的极大破坏,也是对事关经济命脉的盐业之治理的重大考验。川盐济楚不仅解决湘鄂人民淡食的问题,也使四川盐业迅猛发展,盐商资本向生
5、产领域的迅速注入,使得川盐一派生机景象,步入清代盐业发展最辉煌的时期。以自流井四大盐商李四友堂掌门人李维基为例,“不仅趁川盐济楚的大好时机,在自流井、贡井开凿新井多眼,而且组织盐号,开创运销业务,到他堂弟德山继任总办时,又创办大生根,为当时自贡盐场十大柳之一”。济楚前四川年正课不过十五万八千五百二十三两二钱七分四厘,济楚期间四川年征税二百数十余万两,济楚后光绪末年达五百四十二万余两,宣统三年(1911年)时高达年六百三十余万两。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快速崛起的盐业和空前巨大的市场需求,也刺激了私盐的活跃,因此,在维护大清王朝政权之时,川盐济楚事件开启了清代四川第二次大规模食盐贩私行动。自古食盐官
6、私相悖,盐业管理是国家管控的重心,私盐治理则是这项管控中的重中之重。内外交困之际,为偿付对外的巨额赔款,和支付对内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费用,清政府别无选择地要极大限度发挥盐业的经济功能,以尽可能维系这座王朝大厦结构的稳定。同过去的王朝一样,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采用设置盐法的方式进行正式控制,并派遣各级盐官和所在盐区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直接治理。清代在盐法领域设置较为完备,涉及产运销三领域及社会各阶层,对主要贩私主体,如盐商、船户、盐枭等的打击力度尤为明显,不仅对卖方还对买方进行惩治,相比前代盐法更加丰富。同时,缉私权力更加细化,缉私机构更加完善。清初,四川盐务先后由巡抚、总督掌控盐务,与户部直接对接
7、,下设运使、盐道等职务。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始设盐茶道主管全省盐茶事务,下设盐茶道库大使管理盐税及库存,又在各产盐府、厅、州、县设通判、州判、同知、大使等直接管理盐务,光绪年间,丁宝桢改革四川盐务时还成立了专门的武装缉私队伍。看似完备的直接治理手段下,其结果仍是私盐盛炽,即便清末颇受称道的丁宝桢实施官运商销的盐务改革,也未能彻底扭转此局面,从现存的巴县档案中,反映出缉私力量仍旧不足。盐税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的重要考成标准,清朝面对正式控制下的直接治理困境,希望找到有效治理私盐的路径,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这座岌岌可危的王朝大厦。于是,盐保甲制度和盐商
8、缉私两种“以民治民”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应运而生。二、创设的外在形式与内在逻辑盐保甲制度和盐商缉私两种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分属于盐业的生产领域和运销领域。在四川地区,前者发端于雍正七年(1729年),四川驿盐道刘应鼎以“私井日增,盐出不实,详请编联灶户,责以井灶所出,无有私漏”为由请求编甲,至此开启盐保甲制在四川的推行。而后者的具体产生年代不详,暂未发现盐政制度中的相关明确规定。笔者前期的研究认为,能根据相关史料大致推断出以乾隆朝为分水岭,同时,依据巴县档案中大量的案件留存,能说明盐商缉私这一行为事实的存在。盐保甲制度源于我国历史上传统的用于编查管理户籍户口的户一甲一保三级制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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