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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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号)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于2022年5月31日由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9日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2年5月31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办法,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将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与农村人
3、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一)通过村民会议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二)引导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五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承担房前屋后卫生打扫、环境美化、秩序维护等责任,不得有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第六条农村应当普及卫生厕所。村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厕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改造。在村级活动中心、农贸市场、乡村
4、景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落实管护责任。推动厕所粪污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一)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二)离城镇较远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三)离城镇较远且人口居住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可以建设户用处理设施或者利用生态技术处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对水塘、溪流、沟渠等水体的管护责任。第八条农村生活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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