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呼和浩特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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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月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假化肥坑农30户工商调解退货并赔偿2024年4月15日,贾金刚等30户村民在土左旗南街的流淌商贩连利生处购买了186袋云南天化公司生产的金富瑞磷酸二锭,每袋180元,总计9.2吨,价值33480万元,春耕播种时村民起先施肥,运用了80袋后心细的村民发觉该化肥的颜色及颗粒与往年购买的二锭存在明显差异,于是找到连利生要求退货,商家拒绝了村民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经士左旗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通过质监部门的鉴定,确认该化肥为假冒伪劣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2、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执法人员将剩余的106袋假二胺全部封存,经销者连利生退还村民全部货款33480万元,同时赔偿村民补施化肥损失9600元。案例二:人格尊严受侵害工商出面帮维权2024年3月22日,“12315”接到申诉:2024年2月11日,许女士在新华东街华润万家超市购物,结帐后打算离开时,超市出口的报警器突然响起,工作人员看法特别严厉,指责许女士“偷”了超市的商品,要求消费者自行开包检查,经细致查证后没有发觉未结帐商品,许女士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于是要求超市赐予赔偿,经营者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经赛罕区丰州路工商所调查了解,状况属实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消退影响,赔礼致歉,并赐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经营者向许女士赔礼致歉,并赐予精神损害赔偿200元。案例三:酸奶变质赔偿遭拒工商出现按法律执行2024年4月15日,消费者在维多利超市购买了五瓶酸奶,总价值23.6元,饮用时发觉结块变质,于是要求超市进行赔偿,经营者拒绝,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拨打“12315”进行申诉。经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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