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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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肃行业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
2、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包括:(一)患者及其亲友主动送予、工作人员无法拒绝的;(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第四条总体要求和处理原则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红包”。患者及其亲友主动送予的“红包”,工作人员应当面予以拒绝,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红包”,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医疗机构指定受理部门。指定受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存储到“全省医务人员上交红包专用账户第五条收受“红包
3、”问题纠治原则纠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坚决治理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不良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一)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行业作风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三)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并与患者及其亲友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明确患者及其亲友强行送“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四)医疗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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