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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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机构作出
2、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公开下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
3、、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第八条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第九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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