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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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方案未能实现和解且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太仓市人民法院(下称“太仓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变价。变价后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基于管理人控制的现有可分配的资金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综合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制作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洋公司”或“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一、分配原则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合法的分配原则。二、分配方式本方案采用以货币形式多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债务人的
2、破产财产,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分配。三、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截至2021年12月29日,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接收到破产财产。四、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一)截止2021年12月29日,已有15家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向管理人提交了申报债权的材料,其中:1、14家为职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人民币436,141.40元,管理人经审核全部确认,确认债权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为436,141.40元;2、1家为税务、社保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人民币14,488.11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为14,488.11元。以上全部申报的债权为人民币450,629.51元,确认金额总计450,629.51元,不
3、予确认债权总计0元。上述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核认定并编制债权表后已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异议期满后,管理人将提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裁定确认。综上,可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共计450,629.51元,上述债权以经法院裁定确认后为准。(二)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审核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对于债权待定的债权人,经管理人审核不予认定但已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人,管理人将预留相应分配的份额。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实施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实施分配。五、分配的顺序、比例(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
4、配根据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截至2021年12月29日发生的破产费用明细如下:破产费用名称已发生的金额(元)备注办公费350刻章费用公告费400邮寄费180差旅费589.01一债会、查询资产等文本费110会议资料装订总计1629.01预计可能发生破产费用、预提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将如下所示:费用名称备注破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初步测算,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由太仓人民法院依法收取(以最终清偿的破产财产计)办公费用后续可能产生的公告、邮寄等费用管理人账户手续费管理人账户可能发生的手续费垫交诉讼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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