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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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
2、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专业
3、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选择第三方机构,应当注重其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风险较小的,可以组织召开本单位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专题会议进行简易评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开展调查研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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