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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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天津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天津市高耗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房租赁形式入*工业园的企业租赁备案。但小微园、产业园(非单体制造业项目)、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除外,按照现有厂房使用审批政策予以执行。二、租赁条件(一)出租厂房条件L出租的工业厂房须权证齐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
2、(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且入驻产业类型与厂房现状消防技术相匹配,厂房产权明晰。2 .出租厂房需报请属地街道备案,并纳入厂房出租备案库。3 .新出租厂房原则上须为出租给一个企业的独栋或单层厂房。4 .出租厂房原则上属非招商引资供地项目的厂房。涉及招商引资供地类用地用房出租的,要严格按照“产业项目投资合同”执行,需经区招商局审核同意。根据已供地工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考核通知的要求,其中,对2011年以后供地项目需达产考核合格,方可备案;对2011年前供地企业,需与管委会签定“产业项目投资补充合同”后,方可备案。司法拍卖项目参照执行。(二)承租厂房项目条件L承租项目必
3、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凡属于国家、省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内及关于建立天津市级三大功能性平台产业管理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予办理厂房出租及项目准入相关手续。原则上禁止铸造、锻造、冶炼、电镀、金属表面处理、造纸、印染、化工、轧钢、橡胶、木制品、建材、石材加工、食品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热处理、涉爆粉尘、喷涂加工、涉氨制冷等项目入驻。优先支持和鼓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智能电气(电子)装备、高端成套机械设备制造产业及其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5 .承租企业涉及的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应符合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型等级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厂房建筑安全。
4、6 .承租企业如需转租的,应在转租前取得审核备案。三、审核备案流程(一)出租厂房备案L办理出租厂房备案手续。出租业主向属地街道提交出租工业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等,由街道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2.建立动态出租厂房备案库。各街道须动态更新已审核通过的备案出租厂房,建立出租厂房备案库,并实时向社会公布。(二)办理承租项目申报拟承租厂房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向属地街道提交承租申请,并提供具体申报材料:1 .出租企业情况登记表;2 .承租企业情况登记表;3 ,厂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企业承诺书、企业履约监管书;4 .出租厂房土地证
5、、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5 .承租企业原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6 .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初创企业无需提供);7 .如属新建项目厂房的,需提供政府部门达产验收考核意见书。(S)准入审核L街道审核。各街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厂房条件和承租项目条件,对申请承租项目组织审核,备案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局。区经济发展局将已备案的承租项目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2 .区相关部门联查。经属地街道审核通过的承租项目,凭街道审核盖章通过的承租企业情况登记表,到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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