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诉讼的正当性缺失与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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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著作权诉讼的正当性缺失与修正摘要:大数据时代来临,由网络爬虫技术的普及引起的商业化维权现象凸显,现有网络著作诉讼程序在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时产生了不公正的现象。由于网络爬虫的技术特性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著作权人为维护利益往往采用共同诉讼形式。然而鉴于共同诉讼侵权主体和侵权目的认定困难,再加上网络隐蔽性和电子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复杂性,著作权人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商业化维权,加剧了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的缺失,其内在表现为著作权人维权理念的失衡、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者的认知偏差和司法审判机制的失效,其成因涉及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哲学等多个方面。为修正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的缺失,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与作
2、品的创作和传播,应从遵循自由市场规律、改变诉讼效益途径和完善著作权诉讼制度三个维度入手,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键词:网络爬虫;商业化维权;著作权诉讼网络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赋予人们信息获取的多渠道、多途径,人们可以通过更加便捷、成本更低的手段来获取网络信息。诸如通过搜索引擎等网络平台或借助网络爬虫技术便能轻松获取作品部分信息或全部内容,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于网络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但在网络著作权诉讼中,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以及电子证据收集认定的复杂性,使得著作权人不论是在确定侵权人还是在取证阶段都存在不小的困难,这也迫使其选择专业的维权
3、团队进行维权,加剧了商业化维权的现象。因此,在爬虫技术大范围应用对网络著作权产生冲击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二者的关系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对爬虫技术进行文献检索后发现,在侵害法益方面,学界更多地将目光聚焦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而著作权侵权方面的研究较少;在与部门法交叉研究方面,网络爬虫技术多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领域,以及合理确定网络爬虫技术入罪和出罪边界的刑法学领域;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研究方面,则更多地倾向于实体法律问题的研究,诸如对爬虫技术协议的探讨、爬虫行为的边界认定以及数据权益权属的确认等方面,而诉讼程序、司法裁判检视等
4、方面的内容较少。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造成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缺失现象进行阐述,分析在具体诉讼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多角度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以期为减少商业化维权、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为网络著作权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法律角度。一、网络爬虫、商业化维权引发著作权诉讼难题著作行业从早期的书本传播模式发展到后来的磁带、唱片、互联网传播模式,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了传播媒介的革新会促进作品数量和质量的发展。新的传播媒介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条件,也为作品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条件。网络爬虫(Webcrawler),又称网络蜘蛛或网络机器人,是依据特定的规则抓取万维网页信息的程序或脚本1o爬虫技术的本质是一套
5、实现高效下载的系统,通过遍历网络内容,按照指定的规则(即爬虫协议)提取所需要的网页数据,并下载到本地形成互联网网页镜像备份2o网络爬虫技术的兴起孕育了一种新闻产制模式一一社交化聚合新闻。所谓社交化聚合新闻,指的是以信息聚合技术为基础,能够实现新闻信息海量抓取、精确推送、分众阅读和交互分享的一种新闻产制模式3。当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化作品482被作为数据进行抓取时,网络爬虫行为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因此也会对网络著作权产生冲击。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著作权人特别是发行方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者、网络内容提供者提起诉讼。由于这类机构以商业化模式提起诉讼,使诉讼带有浓厚的商业化目的。加之,网络著
6、作权诉讼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得诉讼成为商业化维权的一个敛财工具。可以看出,在网络爬虫、商业化维权盛行的当下,现有的网络著作权诉讼已然无法有效发挥出应有的法律规制效果。此时,对诉讼程序的遵循往往只是一种形式正义,网络著作权诉讼失去了原本的正当性,既不能保证在网络著作权诉讼程序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实现程序正义,也不能保证使网络著作权纠纷产生好的结果,实现实体正义53o但是单纯的网络爬虫技术并不是造成诉讼正当性缺失的决定性条件,更多的因素是司法制度本身,以及人们的利益思维和行为模式。因此,为了彻底剖析这种缺失,首先从网络爬虫技术的特性出发来分析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缺失的外在表现形
7、式及成因;其次,透过商业化维权的本质,结合网络爬虫科技带来的影响来分析造成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缺失的内在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最后,为纠正诉讼正当性缺失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二、网络爬虫使网络著作权诉讼的正当性缺失著作权法的诉讼机制是围绕保护著作权实体法来设计的,其实体法则是根据传统著作权保护理念而设计的,当初在设计时并未充分考虑网络爬虫技术所带来的冲击,加之商业化维权模式的影响,从而造成了现行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的缺失,特别是共同诉讼的适用,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网络爬虫使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缺失的外在表现形式1.共同诉讼适用正当性缺失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维权人心理,当权益的被剥夺违
8、背了他们各自的或者共同的利益,以及对于同一系列的事物和事件或者不同系列的事物和事件中法律或事实产生质疑时,他们就会提起共同诉讼6。网络爬虫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多个主体,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技术提供者以及技术使用者等,而在侵权案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是否要提起共同诉讼。网络爬虫技术的特性,以及现行的诉讼制度,都为维权人提供了提起共同诉讼的理由。首先,遵照民事诉讼规则,网络爬虫使用者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具有共同目的,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的,都是利用网络爬虫作为抓取数据或者作品的工具,且有主观意识地获取并复制作品。其次,维权人提起的共同诉讼都是就某一关联案件向某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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