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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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发展,推动工程咨询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下称“全过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咨询服务。第四条福建省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全过程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L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第二章委托事项第六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打包委托。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委托事项,原则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第七条全过程咨询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各项咨询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3、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咨询单位。第八条实施全过程咨询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进行全过程咨询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特点、服务需求编制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资信、全过程咨询类似业绩(下称类似工程业绩)、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团队、全过程咨询工作大纲、设计方案、新技术运用、投标报价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标准招标文件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发布。第三章咨询单位资格要求第十条全过程咨询可由一家具有综合能
4、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项目管理应当由牵头单位负责实施。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宜超过三家。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编制单位及评估单位可以参与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投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招标项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委托内容、服务需求等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投标人资格、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条件,不得以
5、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二条类似工程业绩数量不得超过2项,其中作为资格要求的不得超过1项。类似工程业绩应为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已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的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中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的定义应保持一致。第十三条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必须与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别相符,且设置的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房屋建筑工程指标包括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即工程造价,下同)等。(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标包括道路长度、宽度、桥梁长度、宽度或单孔跨径或结构、管道直径、隧道长度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燃气生产(罐装)能力、给水、排水能力、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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