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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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管理,鼓励和支持为取得原创性成果进行仪器设备的创制开发,推动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学校个人、团队自主或合作研发设计,通过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自行或委托组装等方式形成的符合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一)市场无满足使用需求带有一定专业性的仪器设备;(二)对现有同类产品在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较大改进,综合性能优于市场同类的仪器设备;(三)其他符合自研自制要求的仪器设备。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是指
2、单台(套)研制费用总值在5万元(含)以上以教学为主型的仪器设备和40万元(含)以上以科研为主型的仪器设备。其他自研自制仪器设备按一般仪器设备相应规定执行管理。第四条自研自制仪器设备规划论证,应紧紧围绕学术兴校、人才强校战略,立足谋大事、干大事、成大事的定位,坚持需求导向、引导激励、过程监管、注重成效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立项备案、过程监管、建账审核和成果激励等工作。其中,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中含有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核和备案,及相关技术成果管理等工作;财务部负责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报销及相关单据的归档整理;审
3、计处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对自研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第六条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负责对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研制进行过程监管,并组织和审核相关论证、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的前期市场调研、研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内部论证、过程实施和管控、成果验收、使用管理、技术资料归档和保密相关等工作。第三章论证与立项第八条自研自制仪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分批”论证。教学为主型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立足于培养创新拔尖人才,科研为主型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立足于瞄准国家重大急需、树立山大品牌。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研制能力、预算经费等情况进行确认,开展充分的市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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