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行政处分制度探析——以巡按御史为主体的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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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初行政处分制JWff-以i龈御史为主清代政治体制中,行政处分是王朝维系政治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具体政务实施过程中,起到督促官吏工作,严肃法制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以及反腐倡廉等多方面的作用,既保证了王朝对整个行政体系的监督控制,又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巡按制度作为清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仅存于顺治一朝,但其在清初的行政处分制度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考察清代行政处分制度所无法逾越的重要一环。巡按制度是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自洪武时起就派遣御史巡按地方州县,永乐元年,“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1206。清承明制,顺治元年,以“察吏安民”为宗旨的巡按制度就被刚刚
2、建立新政权的清廷所采用。虽然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原因巡按制度仅存于顺治一朝,期间曾屡行屡停始于顺治元年五月,终于顺治十八年五月,期间曾有四次停废,实行的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顺治元年五月至顺治七年四月;第二个阶段:顺治八年三月至顺治十年五月;第三个阶段:顺治十二年七月至顺治十七年七月;第四个阶段:顺治十七年七月至顺治十八年五月。,发挥作用的时间较短,但作为清初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行政处分案件都是由巡按御史首先提出的。清代的巡按御史并非专门职官,而是一种定期委派的差使。由都察院会同吏部从各地御史及各部院理事官、郎中以下才品兼优者中甄选2,选定适当人员后题名上奏,由皇帝最终确定人选。顺治初期
3、巡按任期沿明制为一年,自顺治八年新议定巡方事宜后,巡按出差任期被定为一年零六个月3。巡按御史作为“天子耳目之官”,首要职责是嚓吏安民”,而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就是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进行纠弹。上可弹劾部院大臣、督抚、总兵等朝廷重臣,下可纠举州县、书吏等亲民之官,“凡境内贪官污吏加耗受贿等事,朝闻夕奏,毋得少稽”4。尤其是清代设立的抚按互纠之制,顺治八年,顺治帝在谕旨中专门强调“倘总督巡抚总兵等官有不公不法、蒙蔽专擅、纵兵害民、纵贼害良等事,许巡方御史即行纠举。若御史有故违前项禁约,许总督巡抚即行纠举”5。据清实录所记载的顺治朝共有3名巡抚先后受巡按御史参劾而分别受到降革的行政处分,如顺治五年,巡按潘
4、朝选劾奏凤阳巡抚陈之龙御寇疏防纵兵抢掠而被降二级调外用。顺治八年,江南巡按秦世祯劾奏江宁抚臣土国宝徇庇贪污等诸多不法情事,士国宝被革职严讯。顺治十六年,山东巡按程衡劾奏山东巡抚耿煌贪婪昭著等款,顺治帝令将耿煌革职逮问。充分说明了巡按之“制督抚之专”6的特殊作用,体现了清初统治者借此强化皇权的深刻用意。自顺治元年五月至顺治十八年巡按制度被废止,清廷共向15省区派出巡按御史163人,计197人次7。总体而言,巡按御史在清初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下为整肃朝纲、维护吏治清明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顺治十二年,陕西巡按王继文疏劾布政使黄纪,兴屯道白士麟贪污不法,夺官逮治”,任内共参劾“文武吏四十余”清史稿卷
5、256,列传王继文传。,确实起到了震慑百官的效应。巡按御史参劾的行政处分案件主要涉及官员贪疑、失城、从逆、才力不及等几个方面,笔者统计了清圣祖实录中所载的参劾案件如下表所列:可见,其中参劾官员贪疑案和涉及军政案所占比例最多。仅顺治八年九月这一个月内,就有三起这类案件被巡按御史纠参,分别是巡按御史王应元劾福建建南道佥事曾延孔贪婪狼籍、巡按上官铉劾江南徽宁道参政袁仲魁贪纵不职、杜果劾浙江绍台道副使耿应衡及金攫严道参议王铺贪默,被参官员均被革职,而且绝大部分参劾的贪跋案件都是发生在顺治八年以后。当然,政治秩序的不断稳定、经济发展的逐步恢复为贪污腐化提供了现实土壤,但政治格局的转变却是这现象背后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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