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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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浙江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GLP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GCP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公告(2019年第10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6号)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药物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药物研究机构是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的GLP机构和按照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备案的GCP机构。第三条【职责分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药监局”)依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建立并维护浙江省药物研究机构监督管理平台
3、(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组织全省药物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化审评中心”)承担省药监局组织的药物研究机构监督检查的技术工作,建立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查工作程序,明确检查标准和原则,保障检查工作质量;定期回顾分析检查工作情况,持续改进药物研究机构检查工作;定期梳理检查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相关监管建议;对GLP机构既往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开展对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GCP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药物研究机构检查员(专家)的管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
4、负责辖区内GCP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GCP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首次监督检查除外);负责对GCP机构既往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配合做好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查、监督检查等检查员、观察员调派及检查稽查衔接等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一节GLP机构第四条【GLP机构认证要求】拟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应当申请并通过国家药监局的GLP认证。第五条【GLP机构基本要求】GLP机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GLP要求,在认证许可范围内规范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
5、的法律责任。第六条【GLP机构变更要求】GLP证书载明的事项和内容发生变化的,GLP机构应当向国家药监局提出变更申请。GLP机构发生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或部门设置的变更、机构负责人或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变更、试验设施面积变更、实验动物相关设施变更等,或者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变更(如专题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缺失或试验设施有重大故障等)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药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具体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后与GLP要求的一致性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省药监局对变更报告的审查】省药监局对GLP机构变更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经审查
6、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机构限期改正。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省药监局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药监局。GLP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一)变更后机构负责人或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不能履行其职责的;(二)变更后设施无法满足项目运行需求的;(三)其他关键工作人员缺失或重大设施故障导致机构无法正常运行的。第八条【GLP机构延续申请要求】GLP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药监局提出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书到期后不得继续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第九条【GLP机构年度报告要求】GLP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国家
7、药监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GLP机构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组织管理、人员和培训、实验场地和设施、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质量保证、研究工作实施情况、实施GL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第二节GCP机构第十条【GCP机构备案要求】拟开展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国家药监局“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GCP机构备案平台”)备案。拟增加临床试验专业或变更地址的,应按要求完成新增专业或变更地址备案后方可开展相
8、关药物临床试验。第十一条【GCP机构基本要求】GCP机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要求,在备案地址和相应专业内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科学并符合伦理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过程可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GCP机构新备案后报告省药监局要求】新备案的GCP机构或者已备案GCP机构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变更地址的,应在国家GCP机构备案平台完成相应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药监局和市局。第十三条【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GCP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伦理审查委员会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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