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心理学在婚姻家事纠纷审判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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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心理学在婚姻家事纠纷审判中的运用摘要I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家事案件具有伦理性、人身性、感情性等特征。基层法院每年受理大量家事纠纷。但是传统家事审判模式对于化解家事矛盾越来越程序化、简单化。本文试图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引入心理学的知识,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心理和情感需求,剖析各方当事人诉讼背后的真实目的和动机,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同时,这种方法可以让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走出情绪的漩涡,重新思考和理解对方的行为。这种方法有助于发挥婚姻家事纠纷的人文特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关键词I心理学;婚姻家事纠纷;审判模式一、运用心理学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之必要性学界对家事纠纷的特点已经基本达成
2、共识,即“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a并存的复合型纠纷,合理性的财产关系纠纷可以用一般审判模式来应对,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要素在于其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伦理道德。一方面,家事纠纷基于亲缘为根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中必然包含着伦理情感和道德教化;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纠纷,还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及老年人的利益保护。最后,家事案件的审理还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关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为妥善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对传统家事审判模式进行改革,探索家事纠纷矛盾化解新路径。心理学是关于行为和心理过程的科学研究。包括
3、我们所有的外显动作、反应以及所有内隐的心理活动。社会事件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而人的行为都有其对应的心理活动和品质,所以心理学理论对诉讼纠纷的解决有着天然的亲缘优势。尤其是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其特性决定了当事人带进法院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心理问题。在传统对抗诉辩式的审理模式下,容易给涉及身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因此,在审理婚姻家事纠纷类案件中,熟练掌握和巧妙运用心理学理论知识,一方面可帮助当事人控制情绪,消除心理障碍,引导理性诉讼;另一方面,可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心理和情感需求,剖析各方当事人诉讼背后的真实目的和动机,从而找到矛盾化解的切入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在定
4、纷止争的同时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结合心理学之初探在全国开展的家事审判改革中,为发挥家事审判裁判和救治的双重职能,完善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许多法院均结合心理学理论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一)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婚姻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但调解无效时,给予双方一定期限暂停诉讼的制度。许多国家针对离婚诉讼均设立了类似冷静期的制度,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时间的深思熟虑期,以时间换空间。采取冷静期前后的蹄婚数据有效地证明了冷静期与离婚率之间存在关联性,能够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协议离婚三十日的冷静期,离
5、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助于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降低“闪婚”后“闪离”等轻率离婚现象。(二)心理疏导制度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疏导制度,实行家事法官说服劝解与专业心理矫治专家开展心理干预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可由家事法官运用基本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心理及情绪状态进行预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需要进行心理矫治的当事人,则由心理学专家开展心理矫治评估、预案、启动、疏导、反馈等流程,化解当事人心结。实践中,为推进家事审判心理疏导机制的开展,江苏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了全国首家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实践中,有的法院与县司法局、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建立了心理
6、疏导师库,选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对于有心理障碍或者情绪过分激动的当事人给予心理疏导,并根据案情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参与案件审理。除了引进心理咨询师之外,还应积极加强审判人员对心理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邀请心理咨询师给家事法官授课,对审判人员进行沙盘测试训练,为全面助力家事审判打好坚实的基础。(三)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家事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均应亲自到庭陈述案情、表达诉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法官须在庭前或庭后当面征询当事人本人意见。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多数家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既能帮助当事
7、人之间通过当面沟通消除误会,修复关系,更能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信任,兼听则明。根据心理学“多看效应”理论,人们对越熟悉的东西越能放下防备、产生好感。因此,适当增加家事法官应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能提高彼此间的熟悉度,产生吸引力,在多次的倾听陈述中找到化解纠纷的突破点。从笔者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亲自出庭的家事案件调解率远远高于仅有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案件,家事案件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以各种方式拒绝出庭,逃避庭审,有的法院对此开展家事巡回审判工作、加强“科技法庭+互联网诉讼机制”建设、加强婚姻家庭类法律的宣传普及等制度,引导家事案件当事人到
8、庭参与诉讼。三、心理学理论在婚姻家事矛盾化解实践中的运用(一)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首因效应,也称为第一印象作用,或先入为主效应。是指个体在社会认知过程中,通过“第一印象”最先输入的信息对客体以后的认知产生的影响作用。第一印象作用最强,持续的时间也长,比以后得到的信息对于事物整个印象产生的作用更强。家事法官可以利用这种效应,在第一次开庭时注意从衣着、举止、礼节、语言和法庭环境全方位展示给双方当事人良好端庄的形象,树立法官的权威,为建立与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化解矛盾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与首因效应相反,近因效应是指当人们识记一系列事物时对末尾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即交往过程中,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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