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docx
《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河北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省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
2、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本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供决策参考。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内高速公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3、示范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方案审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过程监管、情况评估总结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协调。省公安厅负责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的确定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选择并确定用于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应的部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省内高速公路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申请材料、阶段性报告、交通
4、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情况报告需同时报送三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地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除高速公路以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省内高速公路以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申请材料、阶段性报告、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六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
5、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
6、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
7、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
8、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 智能 汽车 道路 测试 示范 应用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