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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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摘要:2020年末,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法条进行了修改,对骗取贷款罪的入罪范围进行了缩小,删除了以情节入罪,仅保留了损失入罪模式。修正案说明中指出,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满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激发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在实际生活中,个人或组织通过给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贷款材料以获取大量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提高骗取贷款罪入罪标准的背景下,对于罪名认定来说,明确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法益保护引言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了“骗取贷款罪”这一较新的罪名;在经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后,“骗取贷款罪”实现了立
2、法层面上的从无到有。“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有效维护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的信贷秩序,同时在保障金融秩序、安全以及稳定方面也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在“骗取贷款罪”既遂问题的理解上有所偏差,在面对一些情况描述不明、罪名定义不清的贷款欺诈行为时,往往直接将其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二这样做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甚至有可能导致刑法被滥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修改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由于本次修正案2021年方才实施,因此对“骗取贷款罪”的研究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基于上述背景,细致分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主要采用法条解读、语
3、义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期获得较为全面的关于“骗取贷款罪”罪名认定的分析结果。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检视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首次提出骗取贷款罪的罪名。增设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原因分为两点。第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日益提高,企业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大,为获取资金,不法分子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严重危害了金融行业的秩序。但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这些个人或组织通过诈骗获取贷款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占有,因此不能将其定罪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在刑法中也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只能按照民事欺诈行为进行定罪。第二,贷款诈骗罪的入
4、罪标准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证明行为人主观意识方面司法机关很难进行举证,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保障金融行业秩序,增设骗取贷款罪以增加刑事法网的严密性。自骗取贷款罪增设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出现了分歧,主要体现在犯罪的客体、“重大损失”的性质以及内容、欺骗对象等问题上。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修改了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法条,对其定罪范围进行重新划分,将情节与损失两种入罪标准修改为一种,提高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并没有直接删除骗取贷款罪,而是将其保留在了原来的刑法分则中的章节位置,只是对法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中,详细解
5、释了修改骗取贷款罪的原因,即为了降低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门槛,以解决其融资困难,有助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对于虽然存在不合规行为,但并无诈骗意图且未引发重大损失的借款人,不予以定罪。从草案说明中可以看出,本次修改是为了激发民营企业的市场活力,促进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这与骗取贷款罪设立之初为了保障金融行业秩序的目标侧重点有明显的差距。二、“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与客体(一)“骗取贷款罪”的主体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法定贷款权利和贷款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然人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其中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
6、作人员,以及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这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贷款行为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已经构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二)“骗取贷款罪”的客体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
7、直接客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秩序。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重要业务,贷款的正常管理秩序直接影响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和信誉。本罪的间接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信用制度。骗取贷款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使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增加,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本罪的另一重要客体是公共利益。骗取贷款行为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公共利益。三、“骗取贷款罪”的认定(一)欺骗对象的认定1.“欺骗对象”是自然人从语意上讨论“欺骗对象”时,发现了两种不同的描述。一种描述是指欺骗行为的直接目标,即“被欺骗的对象”;另一种描述是指犯罪行为的受害主体。在骗取贷款罪中,应将受
8、骗对象视为“自然人”,而将宏观上的“金融机构”视为受害主体进行讨论。当然,这里的自然人不应该是一个随意的人,而是对发放贷款具有决定性权利的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如上认定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尽管金融机构,即法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拟人特征,但其意思表示实际上是由拥有决策权的自然人所做出的。问题在于,如果骗取贷款的行为人与拥有决策权的自然人内外勾结,是否意味着两人共同对金融机构实施了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不能仅因为正确的决策被视为法人的意思表示,而错误的决策则不被视为法人意志的表达,就认为内外勾结的情况下,两人是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代表金融机构意志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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