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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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分析一孕产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产假未满提前返岗津贴报酬可以兼得一、案例简介朱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入职某机械公司,2021年4月6日生育一名男婴。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朱某某因生育休假,机械公司未支付上述期间工资。2021年5月10日起,朱某某经公司要求返岗上班并发放返岗后工资。2023年5月12日,社保中心将朱某某生育津贴16056.04元支付至机械公司账户。朱某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诉至法院,主张机械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等。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产假期间经公司要求提前返岗上班,其虽取得相应劳动报酬,但该部分工资是朱某某放弃产假提供劳动的对价
2、。机械公司仍应向朱某某足额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朱某某产假前工资标准的部分应由机械公司补足,故判决机械公司支付朱某某生育津贴35511.67元(含社保基金已发放生育津贴16056.04元)等。三、案例点评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产假工资系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视同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即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生育津贴系用人单位在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两者一般不宜兼得。本案对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不同性质加以区分。在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返岗并提供正常劳动,除获得返岗后提供劳动的报酬外,也应
3、同时享有生育津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试用期怀孕被解雇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一、案例简介刘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进入某食品包装公司工作,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2020年4月11日,刘某某经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一个月后,食品包装公司向刘某某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刘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刘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前置后,刘某某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包装公司就试用期考核未有明确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结合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食品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刘某某怀孕后“不能
4、出差”“不能胜任高强度工作”有密切关联。鉴于案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食品包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例点评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当前,我国处在人口结构转变的关键时期。现实职场对于“三期”女职工存在的“隐形歧视”,实质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潜能,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本案中,食品包装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行“辞退怀孕女职工”之实,违背了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与当前国家改善人口结构的政策不符。本案考虑到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及怀孕女职工再就业可能
5、遭遇的现实困难,支持孕期女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保障职场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孕期产检并非旷工理应计入劳动时间一、案例简介陈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1月3日,地产公司以陈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累计旷工8.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6日,陈某某生育一女婴。陈某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等。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病假证明、产前复查记录等,足以证实在地产公司主张的旷工日期内,陈某某确因
6、怀孕原因至医院做相关检查及手术。其虽未在第一时间履行请假手续存在瑕疵,但考虑其系高龄产妇,在怀孕中存在诸多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突发情况,用人单位应本着人道主义关怀,给予足够的善意、宽容和理解。在陈某某事后向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和证明的情况下,地产公司仍认定陈某某存在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明显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地产公司支付陈某某工资差额等。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例点评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案中,女职工于怀孕期间进行产检等,虽履行请假手续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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