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困境及优化路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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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济学视角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困境及优化路径分析摘要I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和优化,有关数据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法经济学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方面存在困境,从控、辩、审三方来看,包括控方层面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辩方层面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审方层面自愿性审查不到位三方面,这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难以保障。针对上述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方案:控方层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辩方层面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审方加强被追诉人认罪
2、认罚自愿性的审查,这不仅能保障被追诉人做出认罪认罚决定是出于自愿和明智的,也能最大程度降低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交易费用,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词I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法经济学分析;交易费用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被正式确立,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事件。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两年试点工作的开展和入法后的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中,
3、存在着一些会阻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问题与争议,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制度的灵魂与核心,也是制度实施的关键与合理性基础,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仅仅将重心置于提高诉讼效率上,而压缩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破坏了制度的纵深发展。法学学者们从传统法学的角度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而法经济学致力于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并加以理性完善,因此,法经济学应当在完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将探究在法经济学理论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新型完善方式。二、法济
4、学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成本收益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1 .成本构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提出、制定到出台,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和资源,在该时间段内,社会无法将这部分资源用于出台、研究其他新政策,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机会成本。但这部分机会成本是微乎其微的,通常可以忽略不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可能导致犯罪增加,假设被追诉人最终受到的刑罚处罚为Y,被追诉人受到刑罚处罚的概率为P,刑罚的严厉程度为Q,Y=P*Q,在受刑罚处罚概率P不变的情况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后,刑罚的严厉程度Q有所降低,最终受到的刑罚处罚Y也由此降低,法律对被追诉人的威慑
5、程度降低,增加了被追诉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权保护不足。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使相关案件的诉讼程序得到了简化,但其代价是牺牲诉讼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速裁程序省去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法院因此减少了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实质性审查。2 .收益构成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了高效率的利用,提高了办案效率,将从认罪认罚案件中节约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到对要案、大案的审查中。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该制度的设立不仅能使其在与公诉机关的博弈中选择效益最高的做法,而且还给予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被追诉人是否应当选择认罪认罚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选
6、择认罪认罚是其效益最大化的体现。被追诉人自愿真诚悔罪后,获得了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机会,有利于被追诉人实现再社会化。被追诉人是否及时给予被害人赔偿是评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内心真实性以及悔罪程度一个重要因素。被追诉人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获得公诉机关更为宽容的量刑建议,往往会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二)交易费用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科斯发现,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付出交易费用,如果按交易的阶段对交易费用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三类:在交易开始前获取交易信息、寻找交易对象的费用,在交易中谈判的费用,在交易后监督契约履行的费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将被追诉人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和
7、公诉机关给出从宽处理的意见之间视为一场“交易”。首先,在交易开始前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启动之前,公诉机关需要获取的交易信息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被追诉人需要获取的信息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以及认罪认罚后将获得的从宽处理的幅度,但由于在目前证据开示制度尚未建立,因此,被追诉人在获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时存在困难。其次,在交易中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时,公诉机关需要与被追诉人及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就从宽处理意见进行协商,此时涉及的交易费用为对值班律师的补贴、双方无法就从宽处理结果达成一致而产生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最后,在交易后即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可能会产生的费用是因被追诉人反悔而造成的诉
8、讼程序的改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交易费用,但可以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尽可能使所涉费用最小化,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三、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困境(一)控: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交易”不确定性增加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数量、内容不同,这造成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出于自利性考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机会主义倾向,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相较于信息匮乏的一方通常更能获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这一现象便表现为被追诉人和公诉机关双方掌握着不同程度的证据信息。被追诉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清楚了解案件事实,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拥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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