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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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区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流程,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以高效便捷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各项救助的综合管理、政策咨询、信访接待、政策解释、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信息支持、开展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社会救助
2、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接待等工作,同时做好对社区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落实专人专岗负责制,专职负责咨询接待、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在社区居委会设立便民受理点,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第六条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及咨询服务、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并及时上报、配合街道对辖区内申请救助待遇家庭的真实情况开展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七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居民,可纳入保障范围。第八条申请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3、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第九条救助的申请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居住地在本区其他街道的人户分离家庭,可在居住地提交救助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信息真实、完整的各类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
4、写申请表及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救助家庭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对提交的申请书,对新增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非本街道户籍申请家庭应及时转介至其户籍所在街道;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章审核及确认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成员信息提交至区民政事务中心进行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工商注册、住房公积金、股票债券等收入和财产信息等情况的比对。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
5、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经复查仍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全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入户核实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街道办事处干部。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第十六条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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