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父亲死亡前遗嘱范文推荐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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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死亡前遗嘱范文推荐10篇5父亲死亡前遗嘱范文第一篇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2、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
3、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父亲死亡前遗嘱范文第二篇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我患有XXXX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1、房产一套,座落于;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3、家具及家用电器。留有债务如下:1、欠XX(债权人姓名)X
4、X万元,到期日为X年X月X日;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1、房产由XX、XX继承。2、汽车由XX继承。3、家具及家用电器由XX继承。遗嘱由XX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立遗嘱人签字:X年X月日父亲死亡前遗嘱范文第三篇立遗嘱人游某某,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某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xxx民法典(生效)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1、本人妻子于2017年1月18日去世。长女某某,约58岁,住上海市某村106号801室;次女某某,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某某,52
5、岁,住上海市某村145号802室;四子某某,约48岁,住上海市某路178号。2、本人与三女儿某某、外孙女某某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某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某字(2014)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某某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3、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某某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某某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某某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某某自行负担。4、本遗嘱委托某某(现住上海市某弄1号602室,手机号)协助执行,其权限
6、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5、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6、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某某公证处保存。立遗嘱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父亲死亡前遗嘱范文第四篇立遗嘱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见证人(代书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代书遗嘱如下:1、由于本人经常患有高血压或其它疾病,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2、本人现有主要财
7、产如下:房屋套座落于。3、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银行存款由继承;座落于房屋四分之三套由与继承。4、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5、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地点:立遗嘱人:(捺手印)年月日代书人:(签字)年月日见证人:(签字)年月日注:代书人、见证人需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亲属、债权债务、合伙等利害关系。本人会写字就不要借书人见证人。父亲死亡前遗嘱范文第五篇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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