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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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导师工作水平,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学校推荐、联合培养单位批准的我校在职教师。第二章导师的任职条件第三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第四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第五条能承担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内承担有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果;拥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活
2、动。第三章导师的工作职责第六条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具体如下:(一)全面学习掌握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二)自觉遵守科学道德,治学严谨,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主动参与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形成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三)全面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的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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