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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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有关中央、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务接待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热情周到、规范有序、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
2、定完善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第五条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所有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填写XX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学校办公室按照接待的类别及性质,向校领导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六条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七条学校国内公
3、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各部门、各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八条学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九条承办部门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内容包括:来宾名单、活动议程、住宿餐饮安排、会场及参观、调研等现场安排、乘车安排、宣传报道、工作人员分工及注意事项等,接待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知相关协办单位。承办
4、部门根据接待方案,分解任务,分级落实责任,将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落实到位,同时编制接待预算,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及预算落实接待活动。第十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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