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主义视野下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出罪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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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长主义视野下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出罪路径摘要I在性侵害儿童领域,刑法家长主义发挥重大保障作用,正向现代软家长主义发展。刑法家长主义的运用应当具备四大要素,即必要性、相当性、强迫性和有效性。儿童性权利保护模式随家长主义变化而变化,从“家长本位”转型为“儿童本位我国现行性侵害儿童犯罪规定在儿童性同意年龄和年龄相仿条款落实上具有合理性,有效维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儿童优先原则。受制于法律本身的落后性,无法对青少年间的性探索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法不可轻变,“但书”条款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间接指导法官的个案判决,能够发挥出罪机能。司法解释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正,发挥其能动性。关键词I刑法家长主义;儿童本位
2、;年龄相仿条款;“但书”条款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为了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我国逐渐建立、完善种种有关儿童的机构、制度和规范,以保障儿童权利和利益。新时代高新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使得儿童获得性信息的方式和数量呈指数级递增,同时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变化也促使儿童过早地接触和了解性行为,从而增加了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概率和机会。然而,如果为了保护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全面、绝对性地优先保护儿童利益,乃至于将与儿童进行性接触的行为一律视为犯罪,则会导致青少年之间自愿的性探索也会被评价为犯罪,从而不当地扩大性侵害儿童犯罪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十一)
3、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对猥亵儿童罪的刑法体例和加重情节进行修正,表明我国对儿童保护的模式处于转型期间。更有甚者,网络时代的“隔空猥亵”也被司法裁判评定违法。种种现象表明,我国有关性侵害儿童犯罪的范畴在立法与司法上均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成立,无疑与儿童的自我决定权有关,而刑法对于儿童自我决定权的限制,其背后是刑法家长主义在发挥作用。本文立足于刑法家长主义,探寻现行法律机制下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出罪事由,以求实现儿童权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协调与平衡。一、刑法家长主义的变迁与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发展(一)刑法家长主义的概念及原则刑法家长主义富含道德关怀,刑法具有严厉的刑罚制裁,所以具有家长的形
4、象,既可以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又可以保护被害人,对个人法益进行制约。刑法家长主义最初在经济领域得以适用,国家为了经济干预的需要,通过控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来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此后,它在安乐死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刑法通过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从而限制不恰当的意图帮助他人自杀的人实施犯罪。刑法家长主义并非直接限制自杀者的行为,而是通过对他人一一即那些有能力帮助自杀者的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间接维护自杀者的利益。至于各国对安乐死的规定存在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对刑法家长主义的不同价值认定。在私法领域视为至高无上的自我决定权,在公法领域应受到何种程度的制约,这一问题尚存争议。有学者认为,
5、“法律家长主义并非需要指导人们应该去做什么,而是要防止人们遭受他们并未选择承受的损害或风险。”在当今的法律制度下,刑法家长主义的适用仍有其存在的意义。默认个人自我决定的行为无需刑法干预,但个人在错误的认知或时机下做出的决定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刑法家长主义的适用应与自我决定权形成动态平衡,遵循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进行。自由、平等和正义等基本价值都具有指引原则设立的功能,对此我们需要强调正义的优先性。正如罗尔斯所表达的,“正义是优先于善的,法律的设立尽管满足社会最大剩余额的提高,但是其若违反契约论的原初状态约定,那么该法律的设立也是不合理的。”刑法家长主义的具体适用原则可以解析为四要素:(
6、1)刑法家长主义的适用是为了保护个人自我利益以及生存发展;(2)个人作出的决定必须是自身的真实意愿表达;(3)通过价值判断,认定该个人行为会损害个体的自我发展;(4)刑法干预了个体作出的决定,并且最终没有损害个体的利益。上述四个刑法家长主义的适用原则,体现了刑法家长主义的正义性、强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论是硬家长主义还是软家长主义,都对个人身体的自主意愿产生了干预。在这种家长主义下,对于个人行为的过分控制,会影响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信任感。甚至可能使个人对自己的内在行为逻辑产生疑问和困惑,最终导致个人道德伦理体系的崩溃。个人的行为,即使没有维持或者促进自身的利益,只要其没有损害自己的利益,刑法
7、就没有干预的空间。只有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自由,法律才能有更大的空间发挥作用。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在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有时需要适当的法律干预来防止不利影响。这是一个需要细致考虑和审慎处理的平衡问题。刑法家长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框架,使我们在追求个人自由的同时,也能保护社会的整体福祉。(二)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家长主义内涵在儿童权利的保护体系中,性权利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这种权利与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紧密相关,其侵犯可能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封于儿童自愿的性探索行为采取了负面的态度,这基于对儿童长期利益的保护考虑。然而,这无疑涉及对儿童性权利的价
8、值判断,进而引发了儿童性积极自由与性消极权利的法律调控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情况也深刻揭示了家长主义在儿童性权利保护中的特殊性质。随着社会性观念的逐步开放和进步,传统两性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家长主义也突破了传统的过度溺爱和管制观念,展现出更多的包容、理解和放手。刑法在维护儿童权益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刑法对于社会与个人均有其副作用,只是在法律制度或法律制裁制度中迄今尚未能找到更完美的法律手段之前,勉强继续沿用的不完美手段”。刑法认为儿童在性行为方面缺乏成年人的决策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规定儿童自愿进行的性行为一律无效。这可能会给儿童带来社会认可方面的负面影响,给儿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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