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董事履职及追责问题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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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股权董事履职及追责问题的几点思考这两年,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推进,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结构提出了外大于内”的基本要求,随之而来就是股权董事的履职问题。股权董事这一概念是近几年出现的,过去并没有股权董事一说。这里的股权董事专门指的是国有股东委派到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也可以把股权董事理解为国有股权董事,简称股权董事。关于股权董事追责方面,有两个问题.大家讨论得非常激烈。第一个问题:股权董事按照履职权限,遵循股东单位的集体意思,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如果该意见导致股东或者公司利益受损,那么该不该追责?第二个问题:党委委员董事在党委会上是少数意见,在董事会上按照党委会形成的决议表决,如果对出现被追
2、责的情形,那么该不该被追责?对于这两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按照董事个人负责理论,董事违背勤勉尽职义务,导致给股东、公司或者债权人带来损失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应当追究责任,而不以股权董事是否遵循股东决议为前提。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党委委员董事。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董事接受股东单位的派遣,理所当然要捍卫股东利益,且按照所派单位的指令在董事会表达意见,是勤勉尽职的表现,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理,适用于党委委员董事,理应在董事会上贯彻党组织的意图和执行党组织的决议。这是组织原则和党性要求的体现。那么,股权董事或者党委委员董事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追责,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呢?股权
3、董事的相关法规我国正式文件中,最早出现股权董事是在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一文中,其中提至广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这个文件虽然提出了股权董事的概念,但并没有对股权董事的责任承担方式做出进一步规定。而在2019年12月19日财政部印发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中,专门针对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做出了相关规定。首先是股权董事的概念。该文件明确规定:国有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
4、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关于金融机构股权董事的责任,该办法规定的比较明确:(股权董事)独立做出专业判断。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时,对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坚持独立性和专业性,全面了解该事项涉及的各方面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经营层和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综合分析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权衡利弊,并与派出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后,做出专业判断。”上述两个文件分别对股权董事做了一些规定,但股东单位委派到下属企业和持股企业的董事,到底是以其个人身份出任该职务的,还是作为集团法人的代表人出任的?社科院公司治理专家仲继银教授在法人董事和集团下属企业治理问题一文中,
5、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即中国现行公司法不同于国外的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设有法人董事。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是否可以由法人担任,相关资格要求是针对自然人的,可以合理地认为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任职的董事是由自然人担任的董事,而不是由法人担任的董事。这就涉及股权董事履职和责任追究的现实问题。股权董事的责任承担分析在股权董事履职的过程中,如果股权董事与股东单位/党委会意见一致,那么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争议分歧,即除非股权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了忠实义务,则应承担责任。在这里,姑且叫一般责任,可以按照现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追究。本文探讨的主要争议是在股权董事与股东单位/党委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
6、如何处理。我们称这样的责任叫特殊责任。下面我们细分成四种情形进行讨论。股权苹事意见股权董事表决与股东单位不一致按照股东单位意见表决与股东单位不一致按照自己音见表决与党委会不一致按照党委会意见表决与党委会不一致按照自己意见表决1.股权董事的意见和股东单位意见不一致,但按照股东单位意见表决的责任承担。股东向所投资企业委派董事人选,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这是董事产生的基本逻辑。撇开公司治理学术领域中董事到底应当向股东还是向公司负责这个争论不谈,国有企业的股权董事代表股东单位,传达股东意图,根据股东决议或者指令在董事会表决议案,在很多国企包括其监管部门认为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情。那么,当股权董事
7、的个人意见和股东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上述原理,股权董事应该或者只能在董事会上按照股权单位的意见表决。这样,当该董事表决出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时候,股权董事是否需要担责,又如何担责呢?至少,公司法有关追究董事责任的条款针对这种状况没有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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