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表、自评表、审核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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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与发布、解释与备案、实施与清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循法制统一、依法行政、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公开透明、精简效能的原则,切
2、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一)局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
3、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二)对其他部委和机关征求意见的复函或者与其他部委的会商函;(三)对局直属单位的人事任免、机构编制、表彰奖惩的批复,对预算管理单位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预决算的批复;(四)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如推荐性、指导性、倡导性等非强制性中医药技术规范、指南、标准;(五)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六)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如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函;(七)对下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部署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文件;(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第七条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行政规范性文
4、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组织清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解释、实施和清理。第二章起草第八条局机关各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可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邀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参加,也可委托有关组织和专家起草。第九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新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取代了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新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
5、定,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等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达,根据内容需要,条下依次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时,可分章节。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准确、简洁、规范,无歧义;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一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
6、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第十二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一)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六)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上
7、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舆情风险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是否符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委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委关系紧密的规定,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
8、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调研。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对各方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合理吸收采纳,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方面反馈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评估论证过程和结论、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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