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民事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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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民事上诉状2022商品房民事上诉状正文内容上诉人:.一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址::被上诉人:,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金肖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的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的定。xxx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鑫尊置业居
2、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红吉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红吉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的定下,买受
3、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的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X”的形式的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
4、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xxx年10月26日起算至xxxl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xxxl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辨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红吉)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
5、中介i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xxxl年11月II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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