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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员密集场所(一)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I)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2)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2、。2)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4)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5)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6)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二)消防设施管理(1)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
3、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2)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3)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5)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
4、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6)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7)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隙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8)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O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三)用电防火安全管理(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2
5、)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8)电气线路发生故隙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
6、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四)用火动火安全管理(1)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4)人员密集
7、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6)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五)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1)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2)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
8、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4)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5)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七)典型场所消防安全措施1 .一般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O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2)建筑面积大于40(2的
9、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2)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3)设置推闩式外开门。2 .宾馆(1)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2)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
10、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漉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11o(3)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4)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3 .商场(1)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2)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Onl2。3)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
11、位、放置可燃物。4)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l级。5)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LOnl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2)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3)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4)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5)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4 .公共娱乐场所(I)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
12、小于LO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LOnb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Llnl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3)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5 .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儿童活动场所(1)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2)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3)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3、。(4)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5)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 .体育场馆、展览馆(厅)(1)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l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Omo(2)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3)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展览馆内
14、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7 .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O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L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二、汽车加油加气站(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加油加气站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2)站内不应设置住宿、餐饮和娱
15、乐等场所(设施)。(3)站内不应设置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商店。商店内不应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4)站房、变配电间、库房、锅炉房等火灾危险区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火灾危险区域”等标识。(5)动火作业1)如需进行明火施工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监护人员,经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2)动火期间严禁营业。3)动火现场应挂警示牌、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按照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4)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三、仓储场所(一)储存管理(1)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2)物品人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3)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4)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Imo(5)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