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实践与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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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实践与优化摘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在深刻洞察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基本局势之上所作出的重要战略考量,内含深邃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自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以来,围绕专门制度、补强制度和协同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大量的制度探索和机制创新,推动制度实践取得可喜成绩与丰硕成果。未来,应坚持系统施治,不断汇聚制度合力;坚持规范查办,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坚持结果运用,不断拓展制度成效,以制度优化为着力点,切实做好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关键词:受贿行贿一起查;逻辑解析;制度实践;制度优化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人类社会公认的毒瘤。全球所有国家都将有效遏制腐败视作重大的理论
2、课题和现实课题,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更是决定了党与腐败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断探索创新,坚持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历经多年实践探索,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反腐败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彰显了新时代党对反腐败策略的重大调整,又凸显了党始终同腐败问题做斗争的坚强决心。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制度形式对该项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当下,从中央到地方围绕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面对花样翻新的“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亟需不断完善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设计,
3、以期在反腐倡廉中实现标本兼治。一、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逻辑解析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危机感和“马不离鞍缰不松手”的使命感,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在深刻洞察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基本局势之上所作出的重要战略考量,内含极强的逻辑机理。(一)理论逻辑基于对受贿行贿行为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推动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的必然要求,受贿行贿一起查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受贿行贿行为本质特征来看,作为一根藤上的两颗毒瓜,行贿与受贿具有明显的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这种先后关系在具体实践中演化异变为二者之间现实的因果关系,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的确存在掌握公
4、权力的公职人员主动索贿,但始终还是行贿行为作出在先,受贿结果产生在后。上升到犯罪机理维度,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在刑法理论的视域中属于典型的对向犯关系,即受贿行为必然以行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行贿就不可能有受贿。正因如此,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表征为一种共同犯罪,受贿人与行贿人属于互为因果、共同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法益的共同犯罪人,只是在侵害方式上略有不同,前者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内部侵蚀,后者则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外部腐蚀,从不同侧面指向同一个问题。故而,二者对于腐败贿赂的发生起到共同的推动作用,对于二者的查处同等重要,在调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均应同时、同步,一视同仁,不能出现一手硬
5、一手软的偏颇情况。囿于受贿案件在查处上相对依赖口供,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为了获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的“攻守同盟”,司法机关常常会从政策上给予行贿人一定优待,只要其积极配合就不随案移送,而是采取另案处理,部分行贿人因此获得了超出法律范围的宽宥。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读和错用,姑息了行贿行为,最终结果还是放任腐败。受贿行贿一起查从政策和处罚策略的高度表明了国家对于行贿行为的根本性否定和零容忍态度。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向犯与共同犯罪的性质认定境遇下,受贿行贿的行为具有共生互促关系,且行贿行为是腐败贿赂犯罪产生的源头,但这仅仅决定了在犯罪成立条件的认定上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前
6、提,二者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意味着二者应承担同等法律责任,毕竟二者在主体、影响等多个维度都确有不同。因而,从理论上讲,受贿行贿一起查强调的是“一起查”,强调的是对两种行为同时开展调查,并非“同等罚。”这是党站在理论思考的角度对反腐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再出发。从推动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成功经验的有益总结,又是对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指引,深刻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当下反腐败工作的正确认识与战略考量。作为政党治理和国家治理中的一种“
7、毒害”与“病变”,腐败具有多种因素交织盘错的现实表征,如果仅仅靠查办案件和惩处腐败公职人员来强化反腐的震慑力,只是以治标的方式治理腐败,很难取得理想效果,反腐败甚至可能出现反复。只有溯本探源,下定决心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方能助推反腐败工作取得更高成效。腐败的实质在于利益驱动,是权力失衡后异化的权力寻租,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要求将阶段性目标和长期性目标结合起来,在大力查处惩治腐败案件的同时找准并根除腐败的根源,“惩戒和预防”并驾齐驱,实现对腐败治理各要素、全过程的系统整合,对权力实行“全周期管理”,切断权力寻租的利益链条。由受贿与行贿构成的贿赂行为往往会形成“行贿一受贿一权
8、力寻租”的普遍性逻辑链条,而受贿行贿一起查既要求强化对受贿行为的有效查处,又要求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注重对受贿行为查处的同时抓牢对行贿行为的惩治,有效实现对权力寻租内外因素的双向规制。因此,从理论维度审视,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推动反腐败迈向标本兼治的深刻回鹰,反映出新形势下党对腐败治理规律认识的接续深化。(二)实践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反腐败摆在突出位置,有关受贿行贿行为的查处理念与制度建设更是历经了长期探索,走过了“受贿行贿同罚”“重受贿轻行贿”等实践历程,最终走向现今“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新发展阶段。作为新时代反腐败治本的一种新模式新方式,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是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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