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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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三条(立法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应当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遵循数字化驱动、智慧化发展方向,持续推动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
3、构组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承担。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各盟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职责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第五条(交易监督部门及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
4、、商务、卫生健康、国资、能源、林草、医疗保障、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履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参与建设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制定完善本行业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明确或没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
5、规定。第六条(机构职责)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和措施;协调推动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协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管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运行服务的主要职责是:完善平台服务制度和流程,负责运行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第三章目录管理第七条(交易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
6、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第八条(交易目录制订)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交易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修订。第九条(应进必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第十条(平台目录管理)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纳入平台目录管理,未列入平台目录的场所和机构不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盟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平台设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平台整合共享的相关规定。全区统一的平
7、台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制订。第四章交易运行第十二条(全流程电子化要求)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十三条(兼容互认)公共资源交易通过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方式,对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跨平台
8、、跨区域兼容互认。第十四条(项目登记)项目发起方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场地预约,项目交易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项目发起方应当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线受理、分类管理。第十五条(信息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主要发布媒介,负责发布和归集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项目发起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各媒介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变更或澄清信息、其他公告和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第十六条(交易响应要求)项目响应方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响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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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公共资源 交易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