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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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
2、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和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其收支状况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二)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1);2 .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2);3 .花卉苗木搬迁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3);4 .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4);5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5);6 .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6);7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7);8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
3、偿标准(见附件8);9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见附件9);10 .地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0)。(三)交房腾地奖。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O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纳入资金预算,由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项目征拆期限予以支付。交房腾地奖5万元/户,设立3个期限。第一期限5万元,第二期限3万元,第三期限2万元,过期不予奖励。(四)禁止性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自行实施下列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办理下列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1.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2 .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3
4、.办理土地流转;4 .办理休闲农庄、畜禽水产养殖等手续;5 .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6 .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7 .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村等;8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二、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房屋拆迁认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权属依据。被拆迁房屋主体结构应达到附件(5)房屋主要特征要求的合法建筑。经认定为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修抢建的
5、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能认定为房屋补偿的依据。(二)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1.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楼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原已享受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重建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公寓楼安置房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对其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2 .澧县县城主城区(东至津澧边界,西至泡水渠,南至澧水北大堤、北至大坪干渠接澹水河)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
6、澧县县城主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可采取公寓楼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享受以上任何一种安置方式安置的,禁止在集体土地上申报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宅基地和房屋。(1)公寓楼安置房安置。按照公寓楼安置房安置相关政策执行。公寓楼安置房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主体(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面积实行面积置换,货币找补。两者面积之差以2800元11)2(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每户拆迁房屋主体面积240疔以外的不再享受任何安置。(2)货币安置。按3万元/户给予节约用地奖励。货币安置按拆迁房屋主体(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面积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每平方米2800元(
7、含节约用地奖),每户享受货币安置补偿的,不得超过240tf0每户拆迁房屋主体面积240tf以外的,不再另行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拆迁户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后,可自行申请购买本地商品房(含二手房)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rtf。申请购房补贴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交易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按实际购房面积以400元/行的标准向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每户最多240tf0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过期视同放弃。3 .澧县县城主城区(东至津澧边界,西至涧水渠,南至澧水北大堤、北至大坪干渠接澹水河)范
8、围外房屋拆迁安置。澧县县城主城区范围外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可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享受货币安置的,禁止在集体土地上申报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宅基地和房屋。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拆迁户,按合法住房主体面积(不含偏屋、杂屋、棚屋)计算建房补助费。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Itf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含异地重建宅基地补偿),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的,每户按45000元的标准支付。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行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每户按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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