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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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充分考虑云浮市危险废物产生区域分布、重点工业园区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区域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能力,打通小微企业或量小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建立一套契
2、合实际需求的试点经验,有效解决区域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难、成本高等问题,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助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二、基本原则(一)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和行业企业收集需求,结合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合理布局收集试点的类型、数量和规模。(二)加强监管,降低风险对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实施全过程闭环监管,督促试点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严格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三)严格准入,完善退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试点工作,严格试点准入要求和建设要求。将试点单位经营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作
3、为试点单位续证的重要考量依据,进一步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三、试点工作内容(一)试点单位布局充分考虑区域现有及产业发展需求、收集贮存距离等因素,试点项目选址应优先建设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范围。分市辖区、西部片区和南部片区等进行布点,每个片区集中收集试点单位不多于1家、经营能力不超过0.8万吨,全市总经营能力不超过2.4万吨/年。期间,试点单位如有退出,均不再征集补充。布点计划如下:序号布点片区家数1市辖区(云城区、云安区)12西部片区(罗定市、郁南县)13南部片区(新兴县)1(二)收集范围及服务对象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4、学校等单位、社会源及量小工业企业危废,试点单位均可服务云浮市。(三)试点申请条件有意向的单位在满足试点布局要求的前提下可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资格条件(1)申请试点的单位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2)申请人近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2 .人员条件配备3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3 .场所要求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满足GB18597.GB50016.G
5、BZl和GBZ2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至少具备1个月以上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收集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已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扩大规模时应充分考虑规模与贮存能力的匹配。(四)实施时间试点工作自本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国家和省印发实施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四、实施程序(一)试点申请1.征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征集通知,拟开展收集试点工作的单位可按通知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XX月XX日(方案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提交确认为准。(申请提交地点:云浮市云城区河
6、滨东路250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3楼,联系电话:0766-8866373)2 .组织评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准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按照基础项(包含技术部分、综合能力、软硬件配备)、加分项进行评分,并结合一票否决项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3 .网上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网上对所有申请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4 .确定试点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各试点类型的数量要求,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试点单位,并在官网进行公告。有一票否决项中任意情形的不得确定为试点单位。(二)经营许可证申领纳入试点名单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7、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试点申请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开展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三)变更程序危险废物收集种类变更(含新增或调整)、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及发生其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办理。收集试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材料。五、管理要求(一)危险废物的收集1.试点单位须按证经营,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规模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原则上不应跨市收集。严禁收集、贮存未经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反应性、无明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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