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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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有效保障粮食供给、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的粮食。第三条【管理原则】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分省、州(市)、县(区)三级,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
2、级管理。省级主要储备原粮,州(市)、县(区)级优先满足成品粮储备要求、适当储备原粮。成品粮储备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统计折率折算为原粮计入总量规模。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的70%o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负责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确定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储存的主体,依据本行政区域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及其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粮
3、食储备基础设施、质量检验能力、信息化建设政策和资金等支持保障机制,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提升绿色仓储能力,提高安全储粮水平,保障粮食安全。第五条【部门及相关单位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粮食储备日常监管制度;对本级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相应行政执法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足额落实本级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储备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办理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补贴资金拨付;会同同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开展粮食风险基金绩
4、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或其他主管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国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加强对国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主体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有关的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信贷支持和监管责任,负责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发放审核,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信贷资金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及利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第六条【承储主体责任】承
5、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主体)依法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对仓储设施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所储存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规范使用补贴费用及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资金,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资金保障】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贷款利息据实补贴。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补贴(包括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标准可以实行总额包干。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储备规模】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方案,由
6、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增加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区域布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储备区域布局以省内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和缺粮地区为主。在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原粮可以建立一定数量的跨州(市)异地储备,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量计划的20%。罐装食用植物油确有必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州(市)储存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原则上不得跨行政区域储存。第十条【计划提出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下达。承储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主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相关规定
8、及时下达。承储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完成轮换。第十一条【购销计划执行】承储主体应当及时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和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承储主体基本条件】承储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符合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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