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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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摘要:习惯作为民间规范,诞生于社会演进历史中,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地方立法是基于国家地域广袤、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地方发展需要,由中央权力机关赋予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法的方式。从立法法本身逻辑而言,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并无存在空间;从法律实效和法治实践角度而言,习惯与普通地方立法应当交融发展,但不意味着直接将习惯纳入地方立法,而是在并存的前提下吸纳习惯的某些精神内核,同时,对习惯进行引导。关键词:习惯;普通地方立法;存在空间自从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可以说近年来“治理”这个词越发耳熟能详。治理需要全方位力量和多层次规范的
2、参与。习惯一词在近年法学研究中也始终在被研究。诸多学者在研究治理、立法时,都或多或少涉及习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仅2021年4月一5月,全国各省(区、市)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123件,其中新制定55件,修改56件(其中修订8件,修正48件,含打包修改39件),废止12件(打包废止5件)ElJo同时,学者们对于习惯和地方立法的研究也逐渐增加,主要视野立足于推动习惯和地方立法的融合。然而习惯在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究竟是何种生态却鲜少被关注。地方立法包含的范围较大,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地方立法涵盖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诸多方式,而民族自治地方等本身带有变
3、通规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思考谩程中,笔者将目光主要聚焦于普通地方立法上,反思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一、普通地方立法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无对于地方立法的明确界定,地方立法至今仍是理论界在探讨过程中所使用的词汇。过去学者对于地方立法的界定和争议主要集中在立法的主体上,有观点认为地方立法仅仅是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2,有观点认为地方立法不仅包括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3。现行立法法在第四章专章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与之并列的第二章规定法律,第三章规定行政法规。因此,从立法法体例上,地方立法应当包含了地方性法
4、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换言之,地方立法不仅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还包括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明确了地方立法的范围,其不仅包括普通地方立法,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特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所以讨论习惯的生存空间之时仅保留普通地方立法,是因为民族自治地方、特区的立法本身具有特殊性。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立法法第85条中已经说明可以依照当地特点进行变通,意味着本身在授权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了特殊地区的习惯,因而这一复杂因素很难纳入到讨论中,且文章篇幅有限,因而讨论时仅仅以普通地方立法,即普通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作为考量对象。二、习惯:自发的民间智慧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逐渐有学者将视野
5、投入到习惯的研究中,最为突出的是社科法学学者。在对于习惯的研究中,也有多种称呼方式,或称为习惯法,或称为民间法,或称为民间规范。在多种称呼中也涌现出不同的对于习惯的学说,较为典型的有,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认为民间规范是一种生于民间并由当地的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成的知识传统4;苏力的“本土资源说”,认为民间规范不仅包括生于民间并由当地的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成的知识传统,也包括在现代生活实践中所产生的一些非正式制度5。在此基础上对民间规范或者说民间法的研究形成了三大流派。一是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视野下的民间法研究;二是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民间法研究;三是以谢晖教授为代表的规范
6、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研究6。但无论是称之为何,事实上在现实层面都存在如下两种习惯。一种习惯是在国家法之外,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劳动以及交往中自发形成的,对人们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且具有强制力保障的规则,典型的如村规,在历史传统中村规不仅规定了权利义务,一旦违反将依照村规执行惩罚。这一类习惯具有法的特征,因而更偏向于民间法。另一种习惯则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风俗、行为方式、传统等,并没有明确的保障力量,以人们自发遵守为主,较为典型的如山路相遇的让路原则等。无论是何种习惯,均不能否认其是由民间智慧自发形成的。而在本文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对于习惯则采取广义的提法,即包括了上述两种习惯。所谓习惯,则
7、是在国家制定法之外,于民间自发形成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指导力的规范。三、当前习惯与地方立法的研究在北大法宝以“民间规范”作为关键词的约有300篇相关文献,以“民间法”和“地方立法”作为关键词的也约有170篇的相关文献。在相关的文献中,极少数文献提及习惯进入地方立法的可能性,大部分文献以习惯和地方立法的融合作为主题。当前主要的研究着力点依然集中于对于习惯的几个相关概念的辨析、对习惯进入地方立法的路径方式探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习惯进入地方立法的可行性研究较为典型的,如钱锦宇认为,民间规范的制度正当性来源于民间规范的治理绩效,使民众产生心理尊重和认同;同时,民间规范的实质道德性也使民众产生
8、尊重和认同,民间规范不仅为多元治理提供制度供给,也为地方立法提供经验参照。通过对民间规范的制度正当性和其对地方立法的价值的讨论,确认其进入地方立法的可行性7。(二)习惯进入地方立法的路径研究举例来说,石佑启从民间规范和地方立法的融合发展基础入手,确立民间规范和地方立法融合发展的可能性,并通过探究民间规范和地方立法活动的联系与区别,最终得出民间规范先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并对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同时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起到引导作用的综合路径8。(三)对习惯制定法化的反思和评价在诸多对于习惯和地方立法促进融合的研究中,也有少数学者对于习惯融入甚至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有所担忧与反思。较为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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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惯 普通 地方 立法 中的 存在 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