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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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2024年3月5日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为规范各级
2、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
3、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4、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第三条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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