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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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I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应用,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不断增加的技术和人为风险。这种情况引发了商业利益和个人信息公共属性之间的张力,同时也导致了大规模信息侵权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规范和实践方面的缺陷,文章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入手,分析现有的困境并探索适宜的诉讼机制,提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案和路径。关键词I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一、提出问题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增加,公众生物信息成为各平台争夺的资源。数据是信息表达方式,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疫情加速了个人信息作为平台推广和获取收益的重要推动力
2、。个人信息从纸质化到电子化,信息形式也从直观变为非直观,网络信息科技发展使得可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广泛,加剧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个人生物信息的流通价值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信息泄露和“杀熟”等问题。“杀熟”行为扰乱市场,源于非法侵犯信息主体的信息。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使得能够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广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和民法典的列举丰富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是一种无形的所有物,但人们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个人信息。网络拓展了信息流通,单个体的信息价值有限,只有大量汇集后才能挖掘出最大的经济价值。信息化的公共秩序未随着拓展进行优化,黑灰产业以获取个人信息牟利。随着个人信息公共属性
3、比重的增加,将其绝对私有化不符合现实,但需保障个人信息的利用受限和隐私不被侵犯。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必要性最近几年,立法机构已经开始探索逐步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领域,但随着个人信息公共属性的比例增加,救济措施并没有得到加强,传统的救济方式已经无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一)个人信息侵权的典型案例人脸识别已成为商业和政府领域的主流技术,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日益严重。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于,个人信息的侵害通常是针对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极高的对象进行的,这给受害者带来了更大的损失。例如在售楼处人脸识别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明确告知客户就记录客户生物信息,并用于营销盈利。个人信息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
4、个人财产,人脸是人身识别的唯一信息,最易取得且最与人身相关。网络技术扩大了信息获取渠道,使网络社交工具成为沟通交流与提升工作效率工具,但在各种软件中留下了用户信息痕迹。信息收集者利用大数据和智能移动终端获取大量用户数据,用于市场研究和盈利。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大多数消费者监督组织都呼吁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某种形式的隐私保护。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用户在各种社交平台上传信息都可能成为被盗取的对象。另外,商业主体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大量客户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而公众则经常缺乏获得信息安全的途径和手段。在此基础上,岂止是寻求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过
5、去十年的大量研究表明,对个人隐私的关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担忧是如此严重,以至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消费者监督组织都呼吁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某种形式的隐私保护。“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后果让社会反思技术的发展导向。自然人设备和技术简单,获取到的个人信息有限,但网络使每个公民都成为信息传播来源。在该案中,行为人随意编辑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并上传网络,造谣在网络中传播,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该案说明了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侵犯时对个体的严重影响,不仅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引发了社会对随意编辑个人信息行为的恐慌,对公共秩序形成风险
6、。当事人以“诽谤罪”提起自诉,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个人起诉信息侵权案件,受害主体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极高,而一旦信息被发布到网络上,就无法掌控和删除,存在泄露风险。个人生物信息无法更改,若被非法获取将处于被随意编辑的风险之下。科技日益进步,便利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依附性,而人脸信息更易获取,具有半公开性和广阔的应用前景。但“人脸”也带来风险,商业主体可利用高新技术采集公民信息,随着他们掌握的信息数量增多,“大数据杀熟”等利益攫取事件发生更频繁,公众对采集个人信息提出更多限制以保护自身利益。当人脸信息被发布在网络中时,伤害也难以消除。(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
7、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内在社会属性的价值正当性。政府和商业主体收集和分析公民个人信息,实现公共管理和商业需求的高效运作。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加剧。自然人隐匿身份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社会因个人识别信息的缺失将导致监督功能的丧失。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的广泛应用,加上网络信息的“个性化推送”,使得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且信息的收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根植在智能终端中的动态识别。在生物信息化的时代,指纹解锁和刷脸支付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而密碉是秘密保存的,但人脸却是公之于众的。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应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但具体的保障措
8、施和标准并未明确说明,且信息处理者可能面临信息泄露的危机。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下面临的紧迫问题。政府追求信息经济红利,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信息科技带动企业勃兴,同时政府在信息权益保护和经济发展中起着平衡作用。社会组织为弥补政府监管不足,而消费者协会应起到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但由于其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其职权行使缺乏独立性,无法及时保护个人信息。公民个人处于信息链的弱势地位,个人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不可控性增加了风险和挑战。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难以追溯,私益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困难。社会组织未能发挥原有功能。个人数据的跨国贸易虽然正在成为一项有价值的经济活动,但给监管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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