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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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摘要:长期的理论探讨使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很长时间都没有正式启动。而当下施行的参与分配制度、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个人破产制度尚不足以被替代。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个人破产立法在深圳市的全面落地,打破了“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破产法适格主体,使“诚实且不幸”的值I人也能够拥有自由与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免责制度逐渐走入民众的视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离不开破
2、产免责制度核心。我国立法应通过明确有限免责、设置破产免责否决、完善破产撤销权、严格失权复权制度等对滥用破产免责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免责;免责制度滥用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难以保障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因为在执行中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均有其局限性。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缺陷。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民事强制执行中,不能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其立法位阶较低,各地适用标准也不统一,且相关理论并不完善,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
3、一,参与分配制度申请启动的前提条件不够宽松,其前提是债权人要申请参与第三人已开始的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这就要求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不抵债且须知该程序的存在及进度。目前多数市场主体除上市公司外,并无公开财务状况的法定义务,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存在获取信息难的问题,随着债务人偿还能力减弱,容易造成多个债务人之间的不公平。破产程序并无此要求,且破产程序启动后首先要经历公告,使债权人获取信息不公平情况减轻。第二,参与分配主体范围受限。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破产程序中分配主体为所有债权人,这就包括未起诉的债权人,更加公平。第三,客体范围不同。参与分配中债权额以法院受理的申
4、请执行人的债权额为限,仅涉及该执行程序中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于未处置的财产则无法分配。而破产程序中是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调查完之后的分配,确保最大化实现债权。第四,效率不同,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的申请期限不科学。如果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结束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被处置,直到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前依然可以再次申请参与分配,法院需要重复工作。而个人破产则是一次性调查、处置、清偿,且破产制度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未申报人只能通过下一轮申报参与分配,提高了效率。第五,对于债权人,限制更少的个人破产制度债权更容易实现。就债务人而言,一次性破产程序更加省时省力,且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更加受诚信的债务人青睐。个
5、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缺陷。以目前个人破产制度这个大环境为背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存在一定的积极方面:对执行难这个问题起到了部分缓解作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如失权与复权、自由财产、免责、考验期等,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积累。然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远远不及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欠缺相关法律支持,法律依据缺失,因此导致其强制力不足,这就使得自愿原则成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适用的首选条件。假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意见上不能达到统一,那么就会让双方处于胶着状态,这个程序也就如同纸上谈兵。除此之外,该程序也尚不具备普遍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6、程序限制于债务人是否已经被采取执行措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对预防和惩戒债务人滥用的机制上存在极大的欠缺,做不到完全保障债务人对承诺的履行。此外,出于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个人债务清偿立法十分必要。个人破产制度除帮助个人度过债务危机外,在全球经济共同发展、相互融合背景下,也能够起到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项制度亦应逐步与世界相衔接。目前各国大多采用一般破产模式来立法。为了充分保护我国国家、团体和个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权益,适时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内涵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是其核心
7、制度,免责制度是否完善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能否实现。破产免责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功能,可体现个人破产制度救济功能,即破产免责主要解决债务人破产后是否需要用未来的财产继续偿还债务的问题。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根据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的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初是保护那些遭遇不幸但守信用的人,其制度功能主要为了提高破产人在破产后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债务人在正常的经营和交易当中,因发生了意外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法律上可以对这些人用宽容的手段免除部分债务。(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总结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个人
8、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评价,主要包括: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优先保护与高效的清偿。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债务人有重新开始余地,实现债权人的人权保障与自由。三、具有平衡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倡导理性生活,增强经济活力,降低社会成本,避免过度损耗,交易规则的完善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本身具有人道主义的价值,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生命权和人格权。个人破产的破产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个人破产时仍保有民事主体资格。而对比企业破产后,需要在工商机关进行注销,就此企业法人人格消失不复存在,进而也就不用再免除责任。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意义就在于保障破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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