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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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2024年3月18日)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不仅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逃税、骗税等犯罪更直接危害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更应从严打击。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2、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强化解释的贯彻落实成效,“两高”同时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导向鲜明,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坚定决心。一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必须坚决从严打击。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公安、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
3、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对实体企业涉税犯罪区分情况,做到当宽则宽,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因有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实施的犯罪,尽可能给予企业合规整改机会,对于能够通过合规整改、挽回税款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7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对合规整改合格的涉案单位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二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税犯罪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法律关系复杂。解释对有关法律适
4、用中的争议问题作了明确。比如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定罪量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解释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即以例外性规定的方式,限缩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突出了本罪打击的重点。三是引导纳税主体增强纳税意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无论是逃税、骗税,还是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归根结底都与纳税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有关。逃税、骗税行为直接危害税收,换言之,就是行为主体通过税收侵占国家利益;即便是发票类犯罪,也是因为社会有需求,才催生虚开
5、、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等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还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守诚信,主观恶性较大。近年来,全国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齐心协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共同打击合力,2023年在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八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以查促治、以打促改,在全社会营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氛围,以严的手段引导社会主体不断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实际行动
6、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支撑和服务。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目录一、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二、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陈某、宫某逃避追缴欠税案三、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四、镇江某科技公司、洪某某、周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深圳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五、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六、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七、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八、杨某虚开发票案案例一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实体企业违法后积极挽损整改依法从宽(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
7、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7万余元,年度逃避纳税税款比例高达80%至97%不等。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向被告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逃避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被告单位未按期缴纳。同年10月14日,税务机关再次向被告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在当月28日前缴纳上述款项。期满后,被告单位仍未缴纳。2022年5月6日,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该公司涉嫌逃税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首。2023年3月6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出具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承诺书,得到批准,并
8、于当月8日缴纳了部分所逃税款。(二)处理结果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己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补缴税款责令追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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