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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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8年6月25日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教育统
2、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
3、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七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4、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
5、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6、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十五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
7、料的一致性负责。第十六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第十七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
8、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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