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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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的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5日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7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管理第六章机
2、动车的停放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摩托车、公共交通车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并报市人
3、民政府备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等内部配套的、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
4、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资金,引导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停车场;推进有关主管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规范停车秩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低碳出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施划和管理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查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物业管理范畴内的专用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施划和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
5、车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做好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制度建设和停车行业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强停车场用地的供应和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审计、教育、文化和旅游、政务数据、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6、个体工商户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推进停车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统筹兼顾、节约资源、科学布局,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7、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当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停车场用地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后符合规划用途的,可以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有条件的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
8、防、绿化覆土等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共绿地以及公交场地、垃圾站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停车需求,综合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等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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