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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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2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三章先进制造环境第四章科技创新环境第五章国际化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三条立足东莞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城市发展特色定位,
2、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畅通政企互动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
3、环境相关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系列宣传、访谈、招商、服务等活动,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通过开展政企活动、专题普法、政策宣讲和服务咨询,营造创新创业创造和亲商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设立东莞民营企业家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鼓励民
4、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第二章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实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5、等开办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取。依法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市场主体登记和住所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推行一照通行改革,建设企业证照办理统一门户网站,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企业变更、注销等政务服务事项,推行涉企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结果一码展示。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第十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政务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市、镇(街道)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各类政务服
6、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全面建设“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依托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服务能力监测,推动政务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市人
7、民政府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通过电子证照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统一归集应用各项涉企行政许可电子证照。进一步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及其相关数据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8、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制作告知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下载。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本市统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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