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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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上述国有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2、以下称所在国(地区),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称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境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根据股东会(或类似机构,下同)授权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等。境外企业明确财务总监或者首席财务官作为财务负责人的,其经理层不再设置分管财务的副职。第三条对于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资或控股境外企业,持有其权益的境内国有企业(以下称股东单位)应当直派财务负责人。(一)对该境外企业的单项或累计投资金额达到股东单位界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标准,或者超过股东
3、单位总资产的5%o(二)境外企业资金难以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不能按照股东单位或其集团要求报送会计信息等。(三)近三年内发生过财务舞弊事件,且未采取有效整顿措施。属于上述情形,但因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法律限制、企业章程(投资合同)另有约定等,不能按照本办法派出财务负责人的,股东单位应当就加强境外企业财务管控制定替代方案,并就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一级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总部)。第四条境外企业财务负责人直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股东单位应当根据境内与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派出财务负责人。股东单位在签订投资合同、拟订境外企业章程时,应当依法对财务负责人派出作出约定和
4、制度安排。(二)谁投资谁派出。原则上由股东单位负责派出财务负责人,股东单位为财务负责人派出企业。集团总部出于管理需要明确由股东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负责派出财务负责人的,其他企业为派出企业。(S)择优选拔。派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实际,明确财务负责人履职内容和任职条件,严格按照任职要求择优选拔。派出企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依法开展背景调查,向境外企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四)权责一致。派出企业应当通过境外企业内部治理程序赋予财务负责人职责权限,明确其享有的权限和承担的责任。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权限相匹配。第五条境外企业应当遵循投资合同、章程约定等,通过内部治理程序聘
5、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履职提供条件,支持财务负责人参加培训和述职。派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负责人年度述职和履职评价制度,通过境外企业内部治理程序,对不胜任的财务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未向财务负责人提供履职条件的境外企业提出整改要求。集团总部应当对集团内境外企业财务负责人直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集团内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集团可通过建立财务负责人人才库,组织开展培训等方式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出资境外企业财务负责人直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财务负责人职责和履职保障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属于境外企业高管人员,按派出约定和境外企业章程,对派出企业和境
6、外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财务负责人履行以下决策、执行及监督职责:(一)参与重大财务和业务事项决策。(二)组织执行有关财务决策。(三)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四)牵头负责预算、资金、税务、外汇、会计等管理工作。(五)制订财务部门设置方案,提出财务主管(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人选建议。(六)统筹规划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七)境外企业通过章程约定、内部制度等明确由财务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境外企业和派出企业利益冲突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派出企业负责。第七条境外企业应当赋予财务负责人对战略规划、预算、投融资、对外担保、利润分配、重要合同或协议签订等重大财务和业务事项决策的参与权,包括但不限
7、于投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等权利。财务负责人对境外企业决策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损害有关方合法权益、投资收益低于资金成本等重大风险,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书面征询但未得到合理回应的,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中如实反映该情况。有关文件未能客观记载的,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签字,并应当及时向派出企业报告。第八条境外企业应当为财务负责人组织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关财务决策提供必要条件,支持财务负责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相关内控制度。财务负责人组织执行财务决策涉及重大业务问题的,相关业务部门和主管该业务部门的高管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及派出企业报告。第九条境外企业应当为财务
8、负责人组织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等提供必要条件,支持财务负责人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为实现年度经营计划和战略目标提供财务保障。财务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财务负责人应当就重大调整事项向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及派出企业报告。第十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境外企业大额资金调度、银行账户设立变动等实施有效管控。境外企业资金往来未严格履行联签制度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并应当报告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告知有关高管或者直接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违反重大资金往来联签制度规定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派出企业报告。第十一条境外企业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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