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常识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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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构常识知识点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机国家机构按其职权性质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行使职权的范围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图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局立法权、最图决定权、最l任免权、最高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宪法第6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的职务。”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68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宪法第6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选举法第1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公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2)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3)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4)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
3、执行情况的报告;(5) 修改宪法;(6) 监督宪法的实施;(7)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8)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9)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0)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H)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 2)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4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5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公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
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1)解释法律;(3)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
5、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1)根据最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2)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决定特赦;(1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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