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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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固树立以民为本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养老、敬老、孝老的制度体系,满足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德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住在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应统筹考虑与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享受本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四条具有户籍且在户籍地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一)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分散居住在家庭的特困老年人。(二)7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三)8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以上,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等行业标准,综合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指标,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且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老年人。(五)低保对象中未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
3、。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第三章购买标准和服务内容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跨年度使用)。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由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等要素应及时上传到县级智慧养老信息化平台跟踪和评估,不得以现金方式消费。第七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适时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第九条购买
4、服务项目、服务包等要素,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第四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民政局。第十一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经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经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等社会力量。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S)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
5、录;(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技术力量、队伍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条件,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上传服务信息、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民政部门应对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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