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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制度是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审的范围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及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土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Q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五、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六、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七、爆破工程(C级以上)。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
2、工程Q第二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主要应体现以下要求:一、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源和重要控制环节Q二、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规程。三、附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四、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五、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七、方案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备案后再进行实施。第三条专家组成人员及论证审查程序一、项目经理部聘请相关专家,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与本工程
3、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成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并成立专家评审论证小组。二、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项目经理部界定及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报送公司。三、公司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公司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专家审查论证小组。四、专家评审论证组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立即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相关人员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在规定
4、期限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进行上报审核批准。五、重大危险性分部工程划分依据:设计图纸、合同文件、地方法规、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条件。六、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时,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八、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第四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一、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
5、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二、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三、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张挂安全风险告知牌,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危险因素、安全生产要求、应急措施等;根据工程进展随时更新告知内容。四、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五、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小型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和施工技术负责人轮流参加;中型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安全负责人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当实施大型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时,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安全负责人和生产经理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六、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