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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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范围(一)安置对象。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
2、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二)安置名单。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数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人均农用地比例确定指标数。安置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确定的指标数依法产生,被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应在本村进行公示。经属地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安置时点。被征地农民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二、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办法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
3、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O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助。征地时男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补助15年。征地时男16周岁(含)以上、40周岁(不含)以下;女16周岁(含)以上、35周岁(不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其16周岁以后至被征地时的时间段,每满两年补助一年。(一)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L被征地农民男40周岁(含)以上、女35周岁(含)以上享受缴费补助未满15年但已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补贴剩余月份上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60%o
4、2 .被征地农民在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应享年限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3 .被征地农民以单位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统一按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缴费补贴按年返还。(二)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1 .征地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属地政府(征地单位)按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标准,60周岁(含)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后享受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女性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城乡居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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