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建构研究8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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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建构研究摘要:我国民事立案登记的实施规范了立案人员的操作程序,使民事案件更容易进入司法程序,但也导致人案矛盾的激化以及滥用诉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不仅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了压力,也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进一步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进行研窕。本文将从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借鉴国外民事立案制度的基础上,找出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几点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从而确保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效果发挥。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诉权;公民目录前言1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路径与制度构成2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3(一)诉权
2、理论3(二)正当当事人理论3(三)诉的利益理论4三、国外民事立案制度4(一)大陆法系国家4(二)英美法系国家5(三)对我国的启示5四、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面临的挑战5(一)法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5(二)滥用诉权案件数量增加6五、对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6(一)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辅助机制6(二)现代化立案平台的搭建8结束语8参考文献10前言立案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在保障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合理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行了几十年之久的立案审查制度,抬高了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范围,“起诉难”、“立案难”等问题加剧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在法治不断健全的
3、新环境下,显然已经不能体现立案制度的应有之义。为了使公民不再“为权利而斗争”,更容易的行使诉权,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众多法学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共同推动下,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08条首次将立案登记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中,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取代了立案审查制度,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对立案审查制的彻底“颠覆”,而是“改良”,也不意味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只需要登记,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仍然缺少不了形式审查。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虽然规范了立案人员的操作程序,使民事案件更容易进入司法程序,但也导致人案矛盾的激化以及滥用诉权案件数量
4、的增加,不仅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了压力,也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进一步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因此,本文将分析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构适合我国的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建议,从而确保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路径与制度构成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这一程序的启动需要纠纷当事人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度启动之前,就需要增加立案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第一部立案审查制度,并于2012进行了修正,但修正前后的内容改变不大。于是我国这么多年来,
5、一直实施的是立案审查制度。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决定,该文件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但规定还停留在原则性的层面上,没有对具体内容和改革方向进行明确。2014年12月18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208条对立案登记制作了初步规范,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6、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立案审查制度的废止,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全面建立。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的制度。但就立案登记制度是否完全放弃对案件的审查问题,学术界依然众说纷纭。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诉权理论诉权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主要探讨诉权本质问题以及当事人如何诉讼的问题,是对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私法诉权学说认为诉权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而产生的特殊权利,是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此学说建立在诉的开启还没有从实体权利中完全分离基础上,存在局限性。公法诉
7、权说认为诉权是公法上的权利,是独立存在的,并不依赖于私法上的民事权利。但之后出现的二元诉权说将诉权分为程序诉权和实体诉权两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权是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审判权向侵害他的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主张实体权益的权利。可见,诉权是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对划分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归属,作出裁判以排除他人对其权益侵害的权利。诉权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种司法救济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正当当事人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
8、是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正当当事人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重要理论,与之对应的是程序当事人理论。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并没有有意区分正当当事人和程序当事人,两者之间相互混同。为了理解当事人概念,有必要将二者区别开来。程序当事人只是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的人,不考虑其与案件争议是否有实体利害关系以及法院是否支持。正当当事人,又称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就特定的诉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做原告或被告,并受判决约束的当事人。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立案审查时,就要求起诉的当事人必须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实体法的角度确定了当事人是正当当事人,而不是程序当事人,这就使得诉讼尚未进入审判环节,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属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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