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根据2022年1月14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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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2012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含其他依法征税机关,下同)在征税过程中涉及有管辖权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
2、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工作制度。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以及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价格认定机构提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的,可以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第七条税务机关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相关资料。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涉税财
3、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予以补正。第八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过程中,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配合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提出协助请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对一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涉税财物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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