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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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
2、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贫困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贫困村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给予重点扶持。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目标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市人民政府与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
3、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进行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或协议书的要求,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
4、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三)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划和统计;(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八)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育龄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二)负责驻地辖区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三)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5、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接受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二)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三)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四)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五)落实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六)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的职工,
6、应当在30日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手续;(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第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与所属的发展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监察、财政、工商、建设、文化、卫生、统计、城市管理、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工商、药品监督、公安等具有人口与
7、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履行职责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七条对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违法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取消其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违法生育的,在其非意愿妊娠直至违法生育期间调动工作或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其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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