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急速扩张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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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急速扩张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目次一、杭州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概况二、品牌急速扩张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三、案件处理面临的司法困境四、破解出路:寻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浙江杭州两级法院陆续受理和审理多起以加盟合作和推广比如LAB奶茶、蜡笔小新奶茶等相关餐饮类品牌加盟店,以及各种新型APP、线上点餐系统、统一收付款系统、房屋线上家装翻新等系列涉众的特许经营合同类案件。两级法院审判一线部门反馈,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裁判标准不一。经过调研梳理,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呈现相类似的商业模式。经营者(特许方)公司成立或者取得授权品牌时间虽然短暂,但却能快速在全国招收城市区域加
2、盟商,急速扩张,其通过与加盟方签订服务协议、合作协议等,收取包括区域代理费、技术服务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等费用。合同签订不久,双方发生纠纷,加盟方诉至法院。一、杭州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概况经初步统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杭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565件,其中涉10件以上的涉众案件多达1200件,占比76.6%。经梳理比对,品牌急速扩张类的新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较高。比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芮欣系列案,涉及蜡笔小新奶茶品牌,共计110件。诉前调解33件,审结90件,其中判决34件(判决驳回诉请12件)。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仁瀚公司系
3、列案,涉及LAB情绪奶茶品牌,共计60件。诉前调解共7件,审结60件,其中判决28件(均部分支持返还款项请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修鸽系列案,共计50件。诉前调解16件,审结43件,其中判决12件(均判决驳回诉请)。对比发现,各地法院对于解除合同的判定标准不一。在民法典施行以前,一般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不符合驳回,或以冷静期内解除、违约行为没有依据驳回。另外,在判决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加盟费的返还比例差异很大。二、品牌急速扩张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区别于传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这些品牌急速扩张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类型涉及维度广笔
4、者通过梳理杭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此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此类案件涉及的领域从以往以餐饮行业为主,逐渐拓展到零售、文化、酒店、家装、建筑、加盟合作推广各种新型APP,硬软件系统等多个领域。并且,经营模式从传统的实体经营为主转变为兼具线上线下。约定的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为1至3年,合同加盟费一般在几万到几十万元之间。此类案件类型在横向及纵向维度上均呈现多样性、广泛性与复杂性。(二)法律关系涉及多重性此类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所折射出的法律关系呈现复杂化和多元性,双方在签订单独的许可合同之外还会签署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在加盟方单店经营之外,还可以在某一区域内代理特许方或者双方共同进行招商加盟,即加盟
5、方和特许方还会存在区域代理关系,甚至部分合同约定更类似合伙关系,而非仅是特许经营关系,使得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呈现多重性特征。(三)特许方经营资质多有瑕疵经营资质的瑕疵主要体现在特许方自身先天不足,以及对于一些经营资源未进行备案、披露,包括商标、品牌授权方面的瑕疵。如签订合同时特许方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一年两直营店”的经营条件,既没有直营店,经营时间也未满1年,或者没有对经营资源信息进行工商局备案,没有公开披露经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情况;合同中约定授权的商标未实际授权、多次转授权使得权利状况不明或注册类别与许可经营领域毫无关联,或者公司成立不久,所取得
6、的授权期限短暂。(四)加盟方大多缺乏经营经验从经营角度来看,加盟方大多缺乏相关经营经验,且后续经营指导不规范。在后续过程中,特许方对加盟方的经营指导和业务培训大部分只是分发相关的操作规范和使用手册等,无法实际给予经营指导,因此之后的经营容易出现问题。从诉讼角度来看,此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以加盟方居多,且多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起诉时一般诉称自己没有相关经验,因特许人宣传高收益而决定投资经营,但实际未开店;诉讼请求多为撤销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品牌授权费、保证金等;解除合同的理由多为特许方有不诚信行为,未披露重大信息等。(五)合同的商业投机性大特许方在“热钱”背景下,受短期投机性
7、盈利的驱使,属于新兴品牌占领市场过程中的一些急速扩张现象。为了盈利或赚取加盟费而注册成立公司,在并无实际特许经营资源和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招商加盟,加盟方在合同审查时不注重自身权益保护,盲目看到品牌的号召力和宣传夸大的利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导致其忽视了商业风险。特许方在合同中规定规避特许方的合同义务条款,导致加盟方在签订合同后亦难以获得特许经营资源而无法经营。对于加盟方而言,特许方与加盟方签订的合同一般为特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明显不平等格式条款,体现在合同解除期限规定,发送非实质性、非核心资料即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拒绝任何情况下返还技术费,加重加盟方的责任等。三、案件处理面临的司法困境(一
8、)司法裁判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从案件当事人角度来看,在传统合同案件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相对平等,权利义务较为对等,一旦纠纷诉诸法院,争议较为清晰。在特许经营合同招商加盟模式下,加盟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能获知的信息来自于特许方投放的广告宣传,且在特许方的大肆鼓吹下容易冲动投资并签署合同。加盟方在合同履行出现困境时,选择诉讼途径得到的裁判结果往往达不到其心理预期,大部分案件以驳回加盟方诉请为主,大多数加盟方总有“投入了大部分积蓄,店也没开起来,没有任何盈利,起诉到法院了也不为我做主”的消极想法。特许方一旦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更不会对其行为进一步反思与规范,而是认为其目前在加盟招商中存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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