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月8日市政府令第115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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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市政府令第9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日市政府令第10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8日市政府令第11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
2、管网连接,由阀门、消防供水管线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并与城乡供水、市政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市政道路建设或者维修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对
3、市政消火栓建设事项进行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相关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工作,对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负责组织实施补建,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维护经费,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
4、后拨付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建设市政消火栓,并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循消防专项规划,其安装及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道路建设和供水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作,并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等单位实施验收。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移送水行政
5、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市政消火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镇村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村,应当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水井等水源地段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配备机动消防水泵,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镇驻地的消防供水设施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村庄的消防供水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政消火栓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市政消火栓数字化采集、传输、存储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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